《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鲜出炉,准大学生们看过来
高中 来源:网络 编辑:樱桃 2017-07-24 16:22:47

  准大学生们过来围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已公布。这些关系到咱们新生入学以后的注意事项以及后期学习生活相关信息。希望同学们能够认真研读。也希望小编的整理能够帮助到各位准大学生们顺利地适应大学生活。以下便是全部内容。

  适用范围

  《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提示:当你踏入大学校门的第整天,即《规定》与你密切相关!

  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规定》第八条: 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提示: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入学要两查:审查和复查

  《规定》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规定》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或者类别体检要求,能否增加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提示:新生入学要审查,三个月内要复查,违规将受到惩处!

  办理注册

  《规定》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增加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提示:新生入学,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如家庭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大学生创新创业

  《规定》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提示:创新创业,可以折算学分!

  转

  《规定》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提示: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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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学

  《规定》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规定》第二十三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手续。须转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规定》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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