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商鞅变法是“以手抟沙”?如何评价商鞅变法?
原创推荐 来源:网络 编辑:小新 2018-12-11 15:09:05

  商鞅变法中所谓的驭民五术,分别指的是愚民,弱民,疲民,辱民和贫民,不论何时,首先是人民的天下,才能是帝王的天下,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商鞅变法的本站比就是为了能够让人民无条件地服从权贵,而又要从权贵手中分出权利和财富集中到帝王一人的手中,一旦涉及到利益的冲突和矛盾,必然都是弃之而从心,所以商鞅变法的阻碍也是如此。

为什么说商鞅变法是“以手抟沙”?如何评价商鞅变法?

  《商君书》里对于“治民”理论的表述,是一种总结,而不是一种发明。

  事实上,商朝的情况,限于甲骨文的记载局限,我们很难确知,存世的多为周以后的制度和政治信息,以及一鳞半爪的社会记录。

  根据这些记录,我们可以知道的是,周朝奠基时所采取的“国野制度”,本质上极其类似于清代的八旗治天下。

  所谓的“分封制”实际上只是这个制度体系的一个侧面,即对于东方新征服地区要点的军事殖民,进行分封,这种分封,某种意义上讲,类似于八旗的驻防。

  而在周的王畿之内,王廷内部有卿大夫治理,也有天子的廷臣,即近臣,参与所谓的国政;而在王廷之外,则实际上采取的是“大夫”治民,也就是一级控一级,类似于日后的官僚制,只是这个“大夫”多半是世袭的,比如被周王封为西陲大夫的秦国始祖。

  这就是“廷臣—大夫”制。

  在王畿之内,民的概念,主要是“国人”,也就是周本族所辖的“自由民”,但是这部分“自由民”需要承担上级管理者派出的“军役”;在王畿之外,跟随分封诸侯到新“国”,也就是诸侯都城的,除了诸侯亲族之外,也是“国人”。

  而这一切,其实是周王朝的“国族”统治者的组织体系,在这个体系之外,是承担实物、劳役贡赋的“野人”,也就是被征服者的后裔们,他们没有承担“军役”的资格,自然也就没有参与政治的资格。

  商鞅变法的本质,只是在春秋、战国,周制瓦解的过程中,拣选出他认为较具备组织效率的一部分,进行制度的继承和重组,而这种继承,甚至不是他创造出来的,是三晋这个先发的“军国”进行卿大夫专政的数百年间积累下来的制度性经验。

  当战国诸侯,抛弃了“国野制度”之后,要建立广泛、动员的组织形式以适应大规模灭国战争的需要,本身就要对社会群体的“自组织形态”宣战,这部分“自组织形态”较顽固的部分,就是“血缘群落”。

  “血缘群落”由家庭到家族,由家族到氏族,成为一个个组织堡垒,对抗的动员形态,商鞅的策略,无非是告诉君主,如何、有效、残酷地粉碎这些堡垒,再以小家庭的形态,完成人口的资源化,即人力资源化,才能让随心所欲地进行调用。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愚民,弱民,疲民,辱民,贫民”的基础思维方式,即利用人类的原始欲望,归根结底,就两条:

  以利诱之,以力服之。

  用利益诱惑人,用力量恐吓人,从而完成对个体的调动和改造,也就从根儿上刨了“血缘群落”的基础,让个体没有凭借,也没有能力与对抗,甚至讨价还价。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进程,不是创造出来的,只是对周、春秋、战国一系列组织手段尝试的较终总结,也可以称为“集大成者”。

  当然,哪怕同在战国时代,关东六国也有其他类型的尝试,比如与商品经济结合(齐),与世袭制度结合(楚),等等,但是秦国的社会、经济较落后,商品经济并不发达,因为“七世内乱”,封君制度也不兴旺,较多保留了周朝的社会和制度传统,自然也较容易退回到周王畿的“古典军国主义”制度,只是扩张了官僚组织的触角和度,进而将包括“国人”、“野人”的全部社会都吃下肚子,又用“郡”的制度,完成对“邦”(也就是国都王畿统县编户齐民,秦始皇统一前的郡,实质上就是对内史、国尉统领“王畿”的复制)的体系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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