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12岁少年杀母反思!别让“未成年”成为借口!附时评文6篇!
高中 来源:网络 编辑:小新 2018-12-15 10:06:00

  事情发生在本月初,但是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确实深远的,尤其是未成年人犯法,我国现在还未有相关的法律,所以大家看着这个少年又一次进入了校园,但是公众的惶恐之情确实难以平复的,尤其是这样的一个还未经事的未成年。法律目前不会让其受到制裁,但是这回舆论的压力却也是另一种法律,未成年是一个标志,但绝不能成为借口。相关链接:  如何救赎犯罪少年?湖南12岁男孩杀母事件反思!

湖南12岁少年杀母反思!别让“未成年”成为借口!附时评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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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弑母少年重返校园难以纾解公众不安

  12月2日,湖南省沅江市12岁少年吴兵持刀疯狂地杀害了自己的母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和讨论。然而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吴兵已经被释放。12月6日,他要重返学校时,引发了其他家长的强烈恐慌和反对,生怕“他到学校里又犯事”。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的确已经将其释放,“他这么小,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

  仅仅因为母亲管教过于严厉,就持刀将母亲残忍杀害。这样的恶性事件恐怕连小说都不敢这么写,可见其“罪行”已恶劣到令人发指和恐慌的程度。但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该弑母少年于12月6日重返校园。可以说,这引起当地其他家长的强烈恐慌和反对确在情理之中。有关部门更应该反思并作为,让这种作恶少年受到应有惩戒和教育,而非一放了之,威胁公众安全,加剧公众恐慌。

  根据刑法,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特殊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需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说,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有严重“犯罪行为”,但又不能给予刑事制裁的,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然而,虽然早在1956年,就有对“少年犯收容教养”的规定,但实践中,对这些作恶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难以落到实处。当前,很多地方已经没有工读学校等收容教养场所。加之什么样的作恶未成年人应该被收容教养,该履行什么样的法定程序,收容教养期限多长,收容教养机构有权施加何种教育惩戒措施,均不明确。

  这导致对作恶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存在空白,流于形式。那么,一方面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不能收容教养,相当于作恶者受不到惩戒。未成年人身份成了这些人肆意妄为、为非作歹、行凶作恶的“护身符”。人们显然有充分的理由排斥和拒绝这样一个弑母少年重返校园。因为,谁也不想让自己的子女与一个作恶后未受惩罚、未经矫正、不知其是否已经改过自新的人相处交往,这并非歧视和偏见,而是普通人自我保护本能使然。

  当然,其他家长的排斥不代表需要对作恶未成年人一棒子打死,任其游荡社会,不再接受教育。但是,对此类犯下滔天罪行又不能施加刑事惩戒的未成年人,理当依法实施收容教养,以强有力的措施进行心理干预、行为矫正和适当惩戒,从而促使其认识错误,改过自新,重新养成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明白什么是错误的,哪些底线不能冲刺,避免在错误的泥淖中越陷越深。只有这样,才是对受害人、施暴者、社会安全的负责。#p#分页标题#e#

  需要强调,在校园霸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不断发生,刑罚又难以规制的背景下,不能再让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流于形式了。相关部门理当重视起来并有所作为,尽快让作恶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落到实处,让那些老师不敢管教,家长不敢让子女与其同处的“小恶魔”们受到惩戒、矫正、教育。这样才能有效纾解公众的不安和焦虑情绪,才是真正地保护未成年人,而不是错误地理解未成年人“保护”,一味地用放任和纵容来替代“保护。

  2、男孩弑母案:为何青少年犯罪更需被“辩护”

  12月2日晚,湖南沅江一名12岁男孩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持刀将母亲在卧室内杀害,据悉,男孩因抽烟被母亲发现后遭皮带抽打,积怨较终酿成惨案。12月3日上午,邻居发现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据当地居民介绍,母亲陈某今年34岁。案发后吴某康已被警方控制。12月12日,男孩被释放,其亲属表示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却遭到了家长们的担忧和反对。(12月12日《新京报》)

  这样一件震惊社会的惨剧发生之后引起了广泛关注,有人报以同情有人痛斥法律的不完善。但我们需要意识到,这样的事“极端”但并非“个例”。在2016年,曾被送入戒网瘾学校的16岁少女伤父弑母,而北大青年吴谢宇弑母案也曾惊动一时。每一次此类案件的发生都是一场悲剧,而唤起整个社会对于家庭、教育和社会防犯罪机制的反思,是阻止悲剧重演的有效途径。

  而本案中弑母男孩的父亲称,一年见孩子的次数比较少,也就一次两次。在这样家庭教育缺位的状况下,又怎么能增加孩子从小受到正当的引导和充足的爱?前者让他不会一朝不慎走上歧途,后者让其习得以基本的善意来对待这个世界。而父母回来后,经常因钱财等问题引发家庭冲突,轻则吵架重则打骂。在这样的环境中,他是否已经习惯了恨意的积累,对这种伤害与被伤害习以为常才较终走向不归之路?

  但有人反驳说,恶魔是天生的,年仅12岁便能连刺母亲二十余刀,事后冷静处理且被警方控制后毫无悔过之心简直骇人听闻,这种孩子就算经过了教育也不会有正常人的认知和感情机制,简直就是天生的反社会人格。这个观点使人想起了心理学中一部名为《Child of Rage》的案例纪录片,案例中的主角是一位名叫Beth Thomas的6岁小女孩,她五官清秀,姿态可爱,但是谁又能想到,她有严重的暴力和虐待倾向,虐杀动物,殴打弟弟,伤害自己到血肉模糊也不停手。面对心理医师的追问,她语气平和地说,就是想要杀死弟弟,杀死爸妈,杀死身边的人……养父母无法想象小女孩会做出什么事情来,只好每天晚上把她锁在房间里。而Beth之所以变成这样,是因为她在婴儿时期就失去了母亲,和生父一起生活,而此后从一岁多开始就遭到了他长达七个多月的性侵和虐待。Beth在讲述自己曾经的经历时神色平静,但显而易见那段阴影对她造成了堪称毁灭性的打击。但令人欣慰的是,Beth在接受长时间的治疗后已经痊愈,恢复了正常幸福的生活,并称想要帮助更多和她一样有过不幸童年经历的人。孩子并不会因为“天真”而残忍,只有当他们没有感受过合理的爱并没有学会如何去爱他人时,才会误把伤害和暴力当成与世界相处的“正常”方式。

  当今心理学界秉持人的性格的成因是由基因和环境双重交互作用的理论。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基因的影响逐步递减,而后天环境的作用成为主要决定性因素。在相关社会实验中表明,如果一个先天的“反社会”者经历了糟糕的成长环境,那么他有高的概率去危害社会,但如果他经历了一个幸福的成长环境,他也有很大概率会成长为一位“亲社会”的“反社会人格基因携带者”。而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贸然男孩释放回家的行为可以说是不妥的,这名12岁的男孩显而易见需要接受的心理干预和治疗,待状况有所改善后才能考虑是否回归社会。#p#分页标题#e#

  而对事件的讨论似乎又回到了较初。可能因为留守儿童、贫困、父母文化水平过低等等暂时难以改善的原因,很多孩子不能接受很好的家庭教育。这时就需要学校和社会发挥相应的作用,对在校青少年群体施以更多的关注和关爱,一旦发现存在相关心理问题要及时帮助疏导和协助解决,而不是一味地在家庭和社会间相互推诿责任。

  我们无法揣测这个孩子到底经历了什么才衍生出挥刀的杀意,但可以肯定的是,每个人都有生而被善待的权利。就此事件而言,这是场彻头彻尾的悲剧,每个人都是受害者。母亲已然殒命,男孩要终其一生背上“弑母”的罪名,而一个家庭陷入绝望难以逃脱。为犯罪的青少年辩护远非要“洗清”他们的罪恶,而是深究反思其背后根源,试图寻求制度改良的行为合理性,阻止下一场悲剧的再现。

  3、别让“未成年”成为罪恶的护身符

  12月2日晚,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康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打后心生怨恨将母亲用刀杀死。12月11日晚,新京报记者从多渠道获悉,12岁男孩吴某康因未到法定年龄于12月6日被释放。其父表示,儿子获释后想送回学校读书,遭到多数家长反对,同时希望当地镇政府能帮忙管教。(12月12日《新京报》)

  年仅12岁的男童持刀捅死自己的母亲,且不是一刀致命,而是连捅数刀。难以想象这个男孩一刀一刀毫不留情地刺向自己的母亲,是何等残忍可怖的场景,这背后到底又有什么深仇大恨?男童的父亲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和妻子一直在外务工,孩子是跟随爷爷奶奶长大的,后来妻子要生二胎便回到老家,因为管教严格,男童一直对母亲“怀恨在心”,邻居也表示多次看到儿子和妻子吵架甚至动手。

  这仿佛又是一起因为爷爷奶奶溺爱和父母成长缺席而导致的家庭悲剧。长期生活在爷爷奶奶无原则的包容之中,没有接受过合理的约束,发展出了无法无天胡作非为的野蛮性格。而面对逐渐成形的熊孩子个性,长期缺席于孩子生活中的母亲来直接干预和教育,会让孩子和父母的矛盾变得激烈和尖锐。处理不当的结果,就是孩子意识到自己动手可以解决母亲这个麻烦。

  稚子弑母,是人伦悲剧。但令人愤怒的,远不止此。媒体问吴某康:“你把你妈妈杀了,你认为错了没有?”他回答道,“错了,但是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杀了人,没有一丝惊惧,杀的是生养自己的母亲,没有丝毫悔意,甚至反问媒体:“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对于自己犯下的弥天大错,他倒是表现出了越自己年龄的镇静。结果一周时间他就获释,甚至他父亲还要把他送回学校像个没事人一样继续读书,荒谬至极。

  他的父亲,或许觉得自己的妻子人死不能复生,而儿子是自己的希望,所以哪怕他犯了这么严重的过错,自己要做的也是继续保护他让他回到正常的生活。不难想象这样的家庭可以教育出这样的白眼狼。杀了母亲一周以后就可以重返校园,那么这个男童永远不会意识到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不会意识到生命到底意味着什么。他今天可以这样不受惩罚,那么下一次他也可以继续这样施暴。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这意味着未成年杀人犯罪仿佛就和他们捏死了一只小蚂蚁一样微不足道,这会导致多么恶劣的社会影响?当然民愤不会允许杀人犯就这样回到其他孩子身边,这无异于在校园里安装了一颗定时炸弹。

  我们常常用木板定律来讲述社会的短板效应,一只木桶能盛多少水,从来不取决于较长的那块木板,而是较短的那一块。而未成年不知悔改杀人犯法却得不到匹配的惩治,就是和谐社会的一块刺眼的短板。这起男童弑母案只是其中一例而已。比如今年11月21日陕西神木市少女被害事件,情节同样十分恶劣。花季少女被6名同龄人强迫卖淫较终被殴打致死,尸体还惨被肢解。而当神木市人民政府通报此案,指出6名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时,这个恶性案件的判决结果已经可以预料,会像过往一系列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一样,罪犯安然地躲在“未成年”的保护伞下。#p#分页标题#e#

  被这些未成年人迫害的人,会不会因为凶手是未成年,受到的伤害就少几分?不会。更何况大多数犯了罪的青少年还振振有词自己未满14岁杀了人也不犯法,在罪孽面前毫无悔改之意。想象一下,这些凶残野蛮的孩子,一直在听说并见证着这个社会对他们犯错的宽容,又怎么会知道要克制自己的戾气约束自己的行为呢?

  我们认为青少年处于成长发育未完全的阶段,所以愿意在一些方面给予体谅和包容。但涉及原则性问题,涉及情节恶劣的事件,面对不知悔改的他们的时候,我们还要继续向他们的罪恶施以温情吗?不,“未成年”不应该是他们的挡箭牌和护身符,纵容他们的后果就是毁掉其他无辜者的一生。

  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年来社会群众对这些事件的愤怒和不予原谅的坚决姿态。对于作恶者的纵容和罚不当罪,是对被害人的不公,是与合理的社会秩序背道相驰。对于如何合理地判决青少年犯罪问题,我们相信,未来会有更加完善合理的考量和更加公平正义的处理方案,不会再让年龄成为罪恶的护身符。

  4、湖南“弑母男孩”需要的是社会教育而非封杀

  12月2日晚,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林(化名)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打后心生怨恨将母亲用刀杀死。因未到法定年龄,吴林已被警方释放。之后当地教育局欲安排吴林返校读书,却遭到多数家长反对,一些媒体也对教育局的做法表示质疑。

  显然,在许多人眼里,“弑母男孩”是令人胆战心惊的可怕角色,有人甚至直呼其“魔鬼”。这种人回到学校上学,会不会危及他人,会不会因为开了杀戒之后,变得无所顾忌?让许多人为之恐慌和忧虑。

  吴林弑母,表现出其行为冲动,缺乏自控能力的一面。吴林的心理和行为若得不到纠正,对于他人可能具有的威胁性。所以,家长和舆论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

  回到弑母一案本身,吴林曾是一个留守儿童,由于长期父母不在身边,由爷爷奶奶抚养,与父母关系疏远,缺乏严格管教。后母亲回乡照看,由于对其管教过严,导致与母亲关系紧张,终于在一次冲突中,吴林把刀挥向了自己母亲……

  这说到底是一起家庭悲剧。既然是悲剧,那么悲剧的双方,其实都是受害者。从受害者的角度,社会不能对于对其进行排斥、歧视,而应想方设法,让他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尽快抚平心理创伤,重新融入社会。

  让吴林回校上学,回归正常生活,本无可厚非。如果当地教育局做的有什么不妥,那主要有两点,一是这个事情做得有些急,而应该对吴林实施充分的心理救助之后,确保其走出弑母事件的阴影,才能安排他回校。二是不该让吴林回到其原来的学校,也不该让他继续在本地学校就学,而应为其找一个外地学校,让吴林得以走出舆论的漩涡,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

  有人认为,对于吴林这样的孩子,应当政府收容教育,设置的学校进行管教。对于这以观点,我是不能苟同的。把吴林这样问题少年,关起来管教,隔绝于原生家庭,隔绝于社会之外,绝非明智的办法。这些孩子被迫与家人和社会隔绝,只会加重让他们的心理扭曲,久而久之形成反社会的心理。这样的学校即便有需要存在,主要也只应做临时性安置之用,决不能沦为变相的“少年监狱”。

  得承认,对于未成年犯罪,由于目前法律缺乏适当的惩戒和处罚,导致许多未成年犯罪几乎不用承担后果,这令公众极为不满,但这样的不满,不能干扰我们理性的判断。用愤怒代替思考,对于伤害他人和社会的未成年人,一味排斥歧视,把他们流放到社会边缘,不惜置之死地而后快,这既是对这些孩子的不负责,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p#分页标题#e#

  其实,在国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纠治,也是着眼于治病救人,而非将其打入另册。在美国,对于未成年犯罪,法定的处罚包括了保护观察、社区服务、家庭监禁等诸多方式,这些处罚一方面给了犯罪的未成年人以应有的违法代价,另一方面,这些处罚也没有把他们关在社会大门之外,而是试图给犯罪的未成年人一个机会,让他们在改过同时,积极融入社会,早日成为家庭和社会的正常一员。

  相对于“弑母男孩”对于社会的“威胁”,我觉得,吴林本人目前的尴尬境遇更值得关注。因为弑母事件,吴林及其整个家庭来被迫逃离村庄,每日住在宾馆里,有家不能回,有学无处上。这样的状态倘若长期化,那么外来的排斥、歧视将给吴林幼小心中,埋下怎样的种子?吴林回校上学,有那么可怕吗?实际上,不让“吴林们”回校上学,这才是较可怕的事。

  5、12岁弑母少年重返学校,让公众如何安心?

  12月2日,湖南省沅江市12岁少年吴兵,持刀疯狂地杀害了自己的母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和讨论。然而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吴兵已经被释放。12月6日,他要重返学校时,引发了其他家长的强烈恐慌和反对,生怕“他到学校里又犯事”。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的确已经将其释放,“他这么小,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

  有关刑事责任年龄应改变“一刀切”的现状、《未成年人保护法》变成“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的吐槽和讨论,这里不重复了。但是杀人之后,仅仅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一放了之,这对于公共安全、对于当事人的改造都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态度。严重的问题还在于,可能连基层公安都没有意识到在“弑母惨案”之后该启动“收容教养”这个针对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机制。

  12岁的未成年人疯狂地杀害母亲,因为没有到14周岁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哪怕行凶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社会危害是明摆在那里的,在杀人之后短短三五天时间,就让行凶者“重归校园”,其他家长的担忧不是杞人忧天:既然已经杀过一个人,谁能增加他不继续杀人?

  此类案件只宣布“不构成犯罪”,却没有后续处理,公众必然充满焦虑和质疑。杀了亲妈以后什么事情都没有,就直接拿着书包回学校了,老师和同学们还有没有安全感呢——既然公安都说了,他杀人不负责任?从公开报道来看,弑母者吴兵没有丝毫的悔意:“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其实,中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需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是,对于什么才算“需要的时候”,没有详细的解释,1995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结果,“收容教养”很大程度上已经名存实亡。

  不是一味地要对未成年人搞重刑主义,而是不能把明显有社会危害性的孩子,直接放归社会。弑母者吴兵,早年遇到过车祸,头部受过伤,之前的确举止动作异常,如果真的有精神疾病,那么应该按照《精神卫生法》进行强制医疗;如果不存在精神疾病,也应该依法进行“收容教养”,简单地认为孩子还有爷爷,还有爸爸,可以由他们去管教,就把一个刚刚残忍地杀害母亲才三五天的少年放归社会,这不是负责任的态度。#p#分页标题#e#

  另外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是,目前很多省份根本就没有“收容教养”14周岁以下少年的执行场所。甚至不少地方工读学校的数量已经降到了极低的数量。这些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到底应该怎么教育和实施需要的惩戒?

  社会上不应该有这么一块短板,否则就会沦为人性黑洞。比如2016年广州番禺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韦某,在14周岁之前便已经实施了多起杀害、伤害幼童案件,但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结果导致这个“小恶魔”的犯罪逐步升级。

  弑母的12岁少年重返学校,公众的安全感该如何安抚?针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不能再空转了。

  6、12岁“杀人犯”重返校园:“未成年”不应是放任“魔鬼”的借口

  他是杀人犯,只不过因为未成年——才12岁,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可以重返校园了。

  这位12岁少年,就是一周前发生在湖南益阳沅江市泗湖山镇一起“弑母案”的凶手。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严格,持刀将母亲杀害的新闻曾轰动一时,令人揪心。

  据报道,起因与家庭教育有很大关系,爷爷奶奶娇惯溺爱孙子。经初步审讯,吴某因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于12月2日晚9时许持刀将母亲杀死。

  就在舆论讨论他将受到怎样的惩罚时,不到一周时间,吴某却“毫发无损”被释放了。当地公安机关对此称,“他这么小,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

  这样的“释放”当然有其法律依据。根据《刑法》规定,即使是犯故意杀人罪,也需要年满14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虽然“合法”,但公众恐怕很难伸出双手欢迎他回归社会。这样一位少年杀人犯重获自由、重返校园,对社会尤其是学校的师生来说,就意味着是一颗不定时炸弹,谁能增加他不会再危及他人?

  更重要的是,家长、老师又将如何对孩子解释“杀人是否需要负责”这一答案肯定但被现实“模糊”的问题。

  更何况,吴某的“无知无畏”也着实令人担忧。吴某面对亲人的痛苦和疑惑,却显得若无其事,没有丝毫悔意。“你把你妈妈杀了,你认为错了没有?”“错了……但是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让这样的“他”重返社会,怎能不让人心生恐慌?怎能消除公共的疑虑?

  其实,“一刀切”的年龄界定“刑事责任”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比如2006年,黑一名13岁的男孩强奸了同村14岁女孩,事后没有承担刑责。此事在当时同样引起了舆论争议。

  公众并不是一味要求对未成年人施以重刑,但把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孩子直接放归社会,出了公众的接受范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懒政。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放任不管。在未成年犯重返社会前,应有需要的有效管制与矫正,以及评估,确保消除他们社会危害性,让社会能安心接纳。有关部门不能把“刑事责任年龄”的法条一摆,就当起甩手掌柜。

  严重的问题还在于,可能连相关部门都没有意识到在类似“弑母案”之后,该启动“收容教养”这个针对未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的机制。

  据报道,吴父表示,自儿子获释后,一家人就住在镇上宾馆,“现在民愤太大了,孩子也回不去家里,学校那边,其他家长也怕他回去出事,很难办,希望政府能帮助解决。”

  但不能忽视的是,目前收容教养以及工读教育,因为适用条件极为严格而日趋萎缩,甚至名存实亡。#p#分页标题#e#

  这样的现实困境也表明,“未成年犯矫正措施”如何满足社会的需求是相关部门应该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关统计表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低龄化。仅仅靠从轻处罚、引导、教育已不能遏制这种现象的恶化。相关部门不妨以此案为契机,加快研究相关有效矫正措施并使之步入正轨。

  且在正规矫正措施出台之前,亟需的是要制定一些临时措施,起码不要把这些未成年“恶魔”直接放回社会,否则,他们极有可能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以致于沦为人性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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